第一條 根據《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專升本”工作實施辦法》(湘教發〔2018〕1號)及《關于認真做好2018年“專升本”生源擇優推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8〕114號)文件精神,為規范“專升本”工作,建立我校普通本科教育與全省高等職業教育有機銜接的機制,接收優秀的專科畢業生來我校學習,根據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等教育“專升本”(以下簡稱“專升本”),是指湖南省內普通高等教育應屆專科畢業生(含成人高校錄取的普通高等教育學生)通過一定的選拔程序進入我校接受普通本科教育的一種辦學形式。被錄取的“專升本”學生注冊后直接進入普通本科三年級學習,在我校學習兩年(本科學制為五年的專業修滿三年),修完本科教學計劃規定的學業,達到畢業要求的,頒發本科文憑;達到國家及學校學位授予要求的,同時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條 推薦專科生參加我校“專升本”選拔考試的本專科院校(以下簡稱推薦院校)推薦比例為選拔范圍內各課程平均成績排名進入本專業應屆畢業生總數的前20%(以該課程初次考試或考核的成績為準),若報名人數不足的,報名人數可放寬到本專業畢業生總數的20%。因成績不合格而降過級的應屆畢業生不得推薦。
我校“專升本”選拔考試錄取比例控制在各本科接收專業實際參考人數的20%以內(缺考學生不計入錄取基數),且全校錄取總人數不超過200人。
第四條 推薦院校根據合作協議和本校的“專升本”實施方案宣傳發動和組織學生報名,有關信息必須及時向所有學生發布,不得選擇性地發布信息,不得推薦不符合選拔條件的學生參加“專升本”考試。推薦院校對推薦參加“專升本”選拔考試學生的資格審定及身份確認負責,如有違規行為,由推薦院校相關人員承擔責任。
第五條 “專升本”選拔考試由我校組織,考試科目由我校根據人才培養要求確定,考試科目共計3門,其中公共課考大學英語,另考專業課1門和專業基礎課1門。每門100分,共300分。按照招生計劃及錄取比例,學校根據學生的選拔考試成績總分從高到低錄取,單科成績低于35分者,不予錄取。
第六條 “專升本”工作基本原則
(一)協商自愿原則。“專升本”工作的開展由推薦院校與我校雙方自愿協商確定,并正式簽訂“專升本”合作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建立“專升本”合作關系。
(二)公開公正原則。“專升本”工作實施方案報湖南省教育廳審核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并通過校園網等多種渠道向廣大師生和全社會公開發布,接受監督。
(三)誠信合規原則。我校與推薦院校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和雙方協議認真履職,客觀真實地提供學生的相關信息。每個參加“專升本”選拔考試的學生必須真實準確地填報個人相關信息。對弄虛作假的行為,一經發現,取消該生“專升本” 的錄取資格,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專升本”工作程序
(一)建立合作關系。推薦院校與我校自主聯系,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專升本”合作協議。合作協議要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合作的專業對應情況(含畢業生人數)、協議的時效及解除協議善后事宜的處理等具體事項。此項工作必須在每年的2月底前完成,并報湖南省教育廳高教處備案。
(二)細化推薦要求。推薦參加我校“專升本”選拔考試的學生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
(2)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3)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4)各課程平均成績排名進入本專業應屆畢業生總數的前20%(以該課程初次考試或考核的成績為準),若報名人數不足的,報名人數可放寬到本專業畢業生總數的20%,因成績不合格而降過級的應屆畢業生不得推薦;
(5)非英語專業(藝體類專業除外)學生必須在進入專科階段就讀并取得有效學籍之后,至當年3月底以前獲得《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A級)證書或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達到425分及以上;
(6)在校期間沒有受到記過及以上紀律處分。
(三)組織學生報名。推薦院校根據合作協議和本校的“專升本”實施方案宣傳發動和組織學生報名,報名工作必須在當年的3月底前完成,過期不予補報。
(四)核查報名信息。推薦院校對推薦參加“專升本”考試學生的資格審定及身份確認負責。推薦院校嚴格審核學生報名信息,按規定比例確認推薦名單,不得推薦不符合選拔條件的學生;我校在審核推薦院校提供的推薦名單并確認匯總后,將參加“專升本”選拔考試的學生名單,于當年的4月20日前報湖南省教育廳高教處審核,同時申報“專升本”需求計劃。
(五)組織選拔考試。我校根據經審核下達的考試名單組織選拔考試,不接收未經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學生參加考試。選拔考試根據當年的實際情況設置考點。推薦院校派專人到相關考試地點審核本校參加選拔考試的學生身份,并選派認真負責的工作人員參與交叉監考或巡考。此項工作必須在當年的5月底前完成。
(六)確定錄取名單。
(1)按照招生計劃及錄取比例,學校根據學生的選拔考試成績總分從高到低錄取,單科成績低于35分者,不予錄取。
(2)錄取名單經雙方公示無異議后,報湖南省教育廳高教處審核。湖南省教育廳將核定的錄取名單反饋我校,再由我校向錄取學生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八條 “專升本”學生的學籍管理
(一)“專升本”學生由推薦院校及時發放專科畢業證書,辦理學歷電子注冊,其專科階段的檔案由推薦院校按有關規定整理后,統一移交我校。
(二)“專升本”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到我校報到注冊,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的,須聯系學校辦理相關手續;我校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完成“專升本”學生的學籍注冊工作,注冊時要嚴格審核專科學歷信息,確保與報名信息一致,逾期不得再辦理入學和注冊手續。因學生自動放棄入學出現的缺額不再辦理補錄。
(三)“專升本”學生入學后應嚴格按照我校規定進行管理,不得以專科學歷就業的同時采取業余形式就讀本科。
(四)“專升本”學生從專科階段到本科階段的學習是一個完整的過程,選拔考試由我校單獨組織,因此,“專升本”學生不得再轉學或轉專業。
(五)“專升本”學生完成本科學業后,按照《教育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學歷證書規范管理的通知》(教學〔2002〕15號)規定頒發畢業證,證書內容須填寫“在本校××專業專科起點本科學習”,學習時間按進入本科階段學習的實際時間填寫;學士學位證書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發放。
第九條 應征入伍退役學生的“專升本”工作嚴格參照《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專升本”工作實施辦法》(湘教發〔2018〕1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專升本”的組織和監督
(一)加強組織領導。我校和推薦院校要成立“專升本”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核“專升本”工作實施方案,商議、決策“專升本”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專升本”工作辦公室設教務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二)制定周密方案。教務處要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和本實施辦法的相關要求,制定具體周密的“專升本”工作實施方案并制定工作預案。
(三)嚴肅工作紀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的原則,全面實行“陽光選拔”。我校和推薦院校的紀檢、監察部門要全程參與監督,各校的推薦和選拔辦法、推薦參加考試的名單、選拔考試成績及錄取名單等要在校園網和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專升本信息管理平臺上公開公示,各環節的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四)嚴格責任追究。“專升本”推薦、選拔考試等工作必須嚴格按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和程序執行,每個具體步驟出現問題或異議必須及時協商妥善處理,并報湖南省教育廳協調處理,因工作差錯或延誤處置引發遺留問題的,由責任方全權承擔責任。對違規操作或有徇私舞弊行為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紀律或法律責任。
(五)嚴禁以任何名義違規向“專升本”學生收費。
第十一條 推薦院校職責
(一)聯系我校建立合作關系,簽訂“專升本”合作協議。
(二)宣傳發動和組織學生報名,對推薦參加“專升本”考試學生的資格審定及身份確認負責。
(三)派專人到相關考試地點審核本校參加選拔考試的學生身份,并選派認真負責的工作人員參與監考或巡考。
(四)及時并按要求公示我校提供的預錄取名單。
(五)及時為專升本學生發放專科畢業證書,辦理學歷電子注冊,其專科階段的檔案按有關規定整理后,統一移交我校。
(六)推薦院校的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監督。
第十二條 我校的職責
(一)審核對應的“專升本”專業、簽訂“專升本”合作協議。
(二)確定“專升本”考試方案及考試科目。
(三)組織選拔考試、錄取等相關工作。
(四)發放“專升本”錄取通知書。
(五)我校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監督。
第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及與我校合作的推薦院校。本辦法的最終解釋權歸邵陽學院教務處。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湖南專升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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